2006年7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马蜂蜇死路人 园林局成被告
秦仲阳

  在广东惠州打工的甘肃人刘彦军行走在惠州市区一条马路上,突遭树上马蜂袭击,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证实,医院有救治不力责任。
  在惠城区法律援助处的支持下,刘彦军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刘彦军父母同时将惠州市园林局也一起给告了,理由是该局对树有管养责任。该案前日在惠城区法院开庭。

  路人遭到马蜂袭击
  2005年9月4日下午5时多,在惠州江北三新工业区一家音响厂工作的刘彦军和女朋友从江北丽日购物广场出来后,沿人行道回家,行至微波通信大楼附近时,突然遇到一群马蜂袭击。
  当时刘彦军蹲在地下抱头不敢动,马蜂落了他一身,而他的女朋友被蜇后忍痛跑开。据旁边小店的知情者叙述,蜂窝当时被几个小孩用竹竿捅烂了,后几个青年开着辆面包车在附近逗马蜂玩,激怒了马蜂,使马蜂的攻击性非常强,已蜇过好几个人了,刚好刘彦军和女朋友经过,才发生这悲惨的事情。
  刘彦军先被送进惠州市惠康医院,后因病情恶化转院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9月5日晚上,刘因高钾血症、酸中毒、急性肾功能衰竭、全身多处蜂蜇伤,死于中心医院。

  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人被马蜂蜇伤后居然病死了,这是不可思议的,故申请医疗鉴定。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该病人蜇伤范围大、毒性强,目前尚无特殊解毒药,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两家医院的首诊医务人员对该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治疗过程中措施不得力,与病人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对刘彦军的死负次要责任。
  但两家医院的责任在两级鉴定中有所不同。惠州市医学会认为惠康医院负次要责任的60%,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中的40%。但广东省医学会认为惠州惠康医院承担40%,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60%。

  园林局成第一被告
  刘彦军家人在惠城区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将惠州市园林管理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和惠康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额431934.7元,开庭前,又增加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之所以将园林局列为第一被告,原告认为,蜂群筑巢于人行绿化树上,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作为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并且事发地是其直接养护管理的地带,由于该局没尽到养护管理职责,巡查排除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因素,致使行人刘彦军被蜇伤,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说,死者刘彦军正准备筹办婚事,他的父母共有一子两女,当时他的父母本来是来惠州给刘彦军办喜事的,结果没想到碰上这样的悲剧。

  园林局认为很冤枉
  在法庭辩论阶段,园林局代理律师认为,园林局作为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负有对城市绿化树林的管护职责,但园林局只管树,如果是因树林本身存在的隐患致使人受到伤害,园林局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本案却是野生动物致人受伤害,这只是致人伤害的野生动物借住了园林局管护的树木,原告依此来要求园林局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扩大了园林局的管护责任。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是要其生存环境的管护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园林局于法无据。
  惠康医院没有到庭应诉。被告惠州中心人民医院只是对其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的60%。
  法庭调解阶段,原告及到庭被告均同意调解,但没有当庭提出调解方案,法院表示如庭下调解不成,将择日判决。